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投资比例规定进行修改,由原来的20%提升到50%
1月13日晚间,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称《运作规定》),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其次是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扩募、费用列支、组合投资等规制进行一系列优化,适应私募股权资管业务投早、投小等业务特点,同时强调防范“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要求适当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资管计划人数限制规定、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等。此外,要求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强化关联交易规制等。
其中对于期货公司来说,资管业务迎来明显利好。
具体看来,《运作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修订前这一比例为20%,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放宽,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同时要求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
格林大华期货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张润豪也认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募资能力本身不具优势,通过放宽自有资金投资的比例限制,有助于产品管理规模的扩大,缓解期货资管募资难的问题。
《运作规定》第17条还提到,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
行业人士指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行业内目前已经表现出明显的头部效应,此次对于场外业务设置的门槛,将进一步加大行业内部分化。